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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系统重拳反垄断  14起典型案例被曝光  

2005-6-29 9:28:57


    案例1 山东省齐河县电业公司强收农民电工生活补助费、电能表检验费等费用案

    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电业公司在农村低压电网改造过程中,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格式合同的形式,让农民和村委会支付施工费、材料费、电工生活补助费、短途运输费、电能表检验费等费用。在农网改造期间,该公司共向农民收取电能表检测费21万元,扣除税金后计17.7万元。山东省德州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齐河电力公司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7万元,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2 四川省沐川县供排水公司擅自设置底度收费案

    四川省沐川县供排水公司在收取用户水费时,按照用户计量水表口径大小确定收费底度,每月最低用水量的底度数是5吨。对用水量超过底度的用户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对用水量未达到底度的用户则依底度5吨收取水费。仅2001年1月至4月,该公司共多收供应区域内42户用水单位1.8428万立方米的水费,按水价格一立方米1.23元计算,多收水费2.2666万元。四川省乐山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做出责令沐川县供排水公司停止按底度收取水费的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3 山西省太原市煤炭气化公司强制收取用户安装自购燃气热水器入网费案

    山西省太原市煤炭气化公司对申请办理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燃气热水器来源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装费。对从当事人指定经销点购买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收取550元/台的安装费,对从其他渠道自购符合选型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的用户,除收取安装费外,每台燃气热水器增收100元-200元入网费。从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该公司共强制收取了217户的安装自购燃气热水器入网费3.22万元。山西省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太原煤炭气化公司利用其公用企业的垄断地位,采取差别待遇加收费用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22万元。

    案例4 江苏省邳州市邮电局强制用户使用牡丹交费卡案 

    江苏省邳州市邮电局在收取电话费时,限定电话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邳州市支行发行的牡丹交费卡,否则不予办理交费手续。此举,共强制办理牡丹卡5000份。邮电局限定用户持卡到指定的银行交费,不仅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费方式的自由,给其交费带来不便,而且还排除了其他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江苏省徐州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5 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局滥用独占地位迫使用户购买其移动电话案

    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局在给用户办理手机入网过程中,滥用独占地位,采取差别待遇的方式,对申请移动电话入网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移动电话来源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入网费,即对从本局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1000元,对从本局以外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2500元,迫使用户购买其移动电话。聊城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6 广东省肇庆火车站货场营业大厅强行收取铲车作业费、场地保管费等延伸服务费案

    广东省肇庆火车站货场营业大厅窗口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在未与客户签订《铁路货运延伸服务订单》的情况下,指定广东三茂铁路股份公司肇庆车务实业分公司强行收取铲车作业费、发送综合服务费、仓储保管费、场地保管费等延伸服务费。该营业厅在办理集装箱货物运输业务时,限定用户到营业大厅旁边的广东三茂铁路股份公司商贸储运公司在肇庆设立的营业点办理代办手续。肇庆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7 辽宁省建昌县烟草公司强制推销卷烟案

    辽宁省建昌县烟草公司为了销售“精品营口”、“精品沈阳”、“大鲨鱼”、“五朵金花”等品牌的卷烟,违背卷烟经营户的意愿,强制推销上述品牌的卷烟,致使一些经营户购买后赔钱销售或销不出去。同时,烟草公司还依靠其批发卷烟的专卖地位,在经营户要求购买其他卷烟时,限定必须同时购买其指定的一些品牌卷烟,否则拒绝提供经营户所需品牌的卷烟。葫芦岛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8 福建省盐业公司古田支公司强行搭售商品案

    福建省盐业公司古田支公司针对古田县季节性腌菜用户、部分冰棒厂以及养猪用户等做出购买无碘盐搭售加碘食盐的规定,用户每购买一包50公斤装无碘加工盐必须要另外购买20包(0.5公斤装)加碘食盐。福建省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盐业公司违背用户意愿搭售商品的行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9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医院强制门诊和住院病员购买保险案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医院违反保险自愿原则,利用医疗服务的特殊地位,强制门诊和住院病员购买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开办的“住院病员医疗事故、意外事故保险”,共收取保费33万元。中保彭州人寿险公司通过医院销售保险,收取相关保费26万多元。成都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成都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彭州市人民医院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彭州市人民医院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中保彭州人寿险公司处以15万元的罚款。

    案例10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浪拔湖信用社强制农民使用借款凭证案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浪拔湖信用社在发放农业贷款期间,不直接给农户支付现金,而是给农户开具该信用社的《借款凭证》,《借款凭证》的款额在300元—500元不等。该《借款凭证》只能在浪拔湖乡范围内使用,农户持《借款凭证》只能到该信用社指定的商店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益阳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11 吉林省吉林市殡葬管理处强行销售骨灰盒案

    吉林省吉林市殡葬管理处服务部在为死者家属提供骨灰存放服务时,以骨灰盒规格不一致、不方便管理为理由,只允许死者家属购买其销售的骨灰盒,否则不予存放,共强制销售骨灰盒6000个。吉林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

    案例12 安徽省舒城县政府限制销售外地化肥案

    安徽省舒城县委县政府召开县内复合肥经营专题会议,并形成了《县内复合肥经营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规定县外化肥企业在舒城县只能销售尿素和磷复肥,不准销售碳胺等各类产品,并强制收回了合肥一家化肥企业在舒城4个直销点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安徽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指示,派调查组到舒城县督办此案件,最终使问题得到解决。

    案例13 辽宁省大洼县对啤酒市场实行地区封锁案

    辽宁省大洼县专卖事业管理局在发放酒类经营许可证时,按照盘锦市专卖事业管理局的统一要求,把经营范围限定为“地产啤酒”。在换发酒类经营许可证时,对经营本地产啤酒的业户放松管理,一些不够条件的经营业户虽然未能取得批发许可证,但因其经销地产“辽河”啤酒,仍可从事批发业务。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原国家经贸委组成联合调查组赴辽宁调查督办此案,制止了地区封锁行为。

    案例14 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强制用户到其指定的公司更换印章案

    2004年 ,辽宁锦州市公安局强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其指定的公司更换刻制印章。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利用汽车上牌和年检的权力强制小轿车用户到其指定的企业安装GPS设备。辽宁省工商局、福建省工商局分别向省公安厅发出行政建议书,通过省公安厅干预,制止了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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