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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解决行政处罚执行的难问题
2005-11-1 10:38:5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解决行政处罚执行问题上;由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处罚的权威认识不足,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完全履行的很少,现行法律又没有授予工商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或准强制执行权。在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只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弊端。一是时间长,由于时间较长给当事人逃避处罚提供了方便;二是工商部门要预缴执行费,执行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法院执行力度;三是容易激化与当事人的矛盾,造成负面影响。为解决这一难题,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的规定精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能履行的,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办理”的解释,结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诉行政执法案中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法案件应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的立法精神,为避免因当事人对工商行政处罚认识不足而未履行处罚决定,造成加重处罚,充分体现惩教结合的立法精神,与法院行政庭充分磋商多次协调,争取对到期(15日)未主动履行处罚规定的当事人,以法院的名义再次告知当事人复议权、诉讼权;并告诫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将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黄 勇 丁天平 杨晓琼)(编辑 唐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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