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五、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领取)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按注册资本金额的0.8‰,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1707号)。
九、服务电话:(0827)722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