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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2008-7-22 12:06:38


一、    行政许可项目;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    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三、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    申请条件: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申请材料: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七、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    收费标准及依据:变更登记费100元,副本工本费10/个(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九、服务电话:(0827722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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