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许可项目;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二、 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三、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 申请条件: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申请材料: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七、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 收费标准及依据:变更登记费100元,副本工本费10元/个(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九、服务电话:(0827)722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