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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2008-7-22 12:04:34


一、   行政许可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5、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6、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总数。

五、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自然人签名按手印,法人加盖公章);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自然人签名按手印,法人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名按手印);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领取)(自然人签名按手印,法人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领取)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名按手印)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服务电话:0827722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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