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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2008-7-22 12:07:27


一、行政许可项目: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申请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服务电话:0827722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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