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申请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
3、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者解散裁判文书;
5、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6、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7、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8、《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10、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
11、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服务电话:(0827)722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