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二、行政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与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响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六、申请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领取);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5、企业或者举办单位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6、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7、营业单位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房屋提交租房协议及出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8、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七:承诺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300元,副本工本费10元/个(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九、服务电话:0827-7223934